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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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职权依据 | 《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09〕10号)第十一条,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程序,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师、团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劳动力管理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师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3.决定责任: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