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职权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参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始至1995年12月底。 3、决定责任:做出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参保人员。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