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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登记、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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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公务员登记、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审批
职权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附件2《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七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附件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六条: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

责任主体兵团人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登记申请报告、《公务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及录用文件、任职文件等证明人员身份的其他材料。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务会集体研究。

  3、决定责任:处务会研究结果向人社局分管领导汇报,人社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门会签审批,组织部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

  4、送达责任: 印发登记通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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