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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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审核 |
职权依据 | 1.《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2.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150号)的要求,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定期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2.处置责任:对监督、评估过程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并督促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做好财务清算和清偿,并及时通报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