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兵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方针、任务,结合兵团实际,部署兵团检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三)对兵团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四)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六)对兵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提起抗诉。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七)对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纠正错误决定。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对兵团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研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兵团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指导、规划兵团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文字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兵团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制定有关兵团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规定。指导兵团各级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兵团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兵团各级检察机关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十三)协同兵团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各师检察分院检察长;协同各师党委负责各师检察分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报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兵团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查员和各师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查员职务。
(十四)负责任免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查员职务。
(十五)协同兵团主管部门管理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六)指导、组织兵团各级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规划兵团检查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指导、规划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八)负责兵团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及派驻机构干部管理工作。
负责其他应当由兵团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内设机构:
兵团人民检察院机关目前内设13个部门。
一、 办公室(挂检察技术处牌子)
二、 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三、 政治部宣传教育培训处
四、 侦查监督处
五、 公诉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六、 刑事执行检察局(驻兵团第一监狱检察室)
七、 民事行政检察处
八、 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九、 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委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室)
十、 案件管理办公室
十一、 监察处
十二、 行政装备处
十三、 警务处(司法警察总队)
办公联系电话:
电话:0991-2358125
传真:0991-2817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