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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兵团各级机关行政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16年09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肇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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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落实《关于印发<2015年兵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行政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兵发〔2015〕60号)有关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加快转变行政职能,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兵团党委、兵团决定,在各级机关行政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主要目标。围绕建立法治兵团和服务型机关,将兵团各级机关行政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厘清兵团各级机关与市场、社会、事业单位以及兵团机关与师团机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兵团行政职能体系和科学合理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实现兵团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保障。

      (二)实施范围。兵师团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是这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点。兵师团依法承担行政职能、以本单位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局和监狱管理局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设在师团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一并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对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行使的行政权力列入委托部门的清单;涉密不宜公开的职权事项,不列入权力清单。

      二、 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兵团各级机关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兵团各级机关行政工作部门不得法外设定职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权责一致原则。按照权责匹配、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厘清各级机关行政部门职权的同时,逐一厘清与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责任主体等,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形成各级机关行政部门的责任清单。

      ——便民高效原则。在梳理权责清单时,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权力清单应当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 主要任务

      行政权力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权力等。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兵团各级机关行政部门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按照中央关于兵团自行管理辖区内行政、司法事务的要求,就目前兵团各级机关行政工作部门应有而尚未健全的行政职权也要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并在行政职权目录中逐项予以备注。对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归并整合意见;对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规范意见。

      (二)清理调整和审核确认权力事项。在全面梳理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和简政放权要求,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事项,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可下放给下级机关和部门的职权事项,应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应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重点清理减少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行政职权取消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兵团各级机关要对其工作部门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目录,按照严密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审核标准,依法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基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审查结果按规定程序由同级党委和行政确认。

      (三)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按照规范权力运行流程要求和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有些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环节较少、用文字叙述更简洁的可用文字表述。

      (四)明确行使权力对应的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要求,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在建立权力清单的过程中,把建立责任清单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与权力清单一并推进。

      (五)公布权责清单。兵团各级机关对其工作部门经审核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各级机关政务网站等载体公布。同时,公开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清单,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做到“一表两单”。权责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六)实行权力运行规范透明。权力清单公布后,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其他类别的权力事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为原则,有条件的也可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未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其他类别的权力事项,各级机关行政部门要将规范后的权力运行流程,编印办事指南,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使权力公开、透明、高效,在阳光下运行。

      (七)强化权力监督和问责。权力清单公布后,兵团各级机关行政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师团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都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手段,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加大公开透明力度,逐步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程、实时监督。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兵师团机关各行政部门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兵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协调小组下设的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协同的部门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二)强化协调配合。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过程中,兵团推进职能协调小组下设的行政审批改革组(兵团编办),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对师团的指导;兵团党委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和兵团机关权责清单及流程在兵团政务网的公布;兵团监察局要发挥监督检查职能,查找权责清单中的廉政风险点,实施重点监控,建立问责机制;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和规范前置中介服务,推进并连审批;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进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兵团财务局负责推进收费制度改革,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兵团法制办负责职权设立的合法性审查。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强化协调联动。各师也要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认真研究部署,明确工作步骤,扎实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坚持问题导向。要把有利于服务职工群众办事作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基本出发点,要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相结合,要立足于兵团实际,要把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与简政放权、行政职能转变等结合起来,形成改革合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抓好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主要环节,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关系紧密、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作为重点,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职权事项放在优先位置,着力解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兵团广大职工群众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

      (四)时间要求。2015年底,兵团机关行政部门和三师、四师、八师、十师4个试点师机关行政部门,以及兵团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各师选择的2至3个试点团场要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布工作。2016年6月底前,师团机关行政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师团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要全部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布工作。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 团 办 公 厅           

2015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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