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受理条件 | 申请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纪录;(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8)符合兵团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申请材料 |
(一)所在师商务局关于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申请报告(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企业地址、拆解场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企业章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符合国家标准gb22128-2008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要求; (五)拥有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若属租赁者,还应加上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 (六)拆解设施设备清单:拥有拆解设备的有效证明(如购置拆解设备发票等,租赁的还应加上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拆解场地消防设施清单:拆解场地拥有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如发票等)复印件; (八)法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建设的意见; (九)从业人员名单:不少于20名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中5人以上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有效证明(如技术资格证书、上岗证等)复印件; (十)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的证明; (十一)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拥有不少于50万元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商务部、自治区、兵团相关部门审批时限除外) |
办理处室 | 兵团商务局市场建设改革发展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501 |
工作流程 | 见附图 |
问题解答 | 0991-2896417 |
监督电话 | 0991-2896501 |
事项名称 | 成品油经营管理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 (三)《兵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08]35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受理条件 |
(一)符合《兵团2005-2010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与兵团石油有限公司签订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
申请材料 |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向兵团商务局以及所在师商务局提交下列文件:(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证明文件;(4)提交与兵团石油公司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5)出具在拟建地段加油站的现状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材料。 (二)加油站建设完工,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方可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文件;(2)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6)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应向兵团以及所在师商务局提供如上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处室 | 兵团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501 |
工作流程 | 见附图 |
问题解答 | 0991-2896416 |
监督电话 | 0991-2896501 |
事项名称 |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一)《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受理条件 |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1)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2)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
申请材料 |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企业需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五)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七)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八)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商务部、自治区、兵团相关部门审批时限除外)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商务部、自治区、兵团相关部门审批时限除外) |
工作流程 | 见附图 |
办理处室 | 兵团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501 |
问题解答 | 0991-2896457 |
监督电话 | 0991-2896501 |
事项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三)《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525号); (四)《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发〔2010〕375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受理条件 |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九)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商务部、自治区、兵团相关部门审批时限除外)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商务部、自治区、兵团相关部门审批时限除外) |
办理处室 | 兵团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501 |
工作流程 | 见附图 |
问题解答 | 0991-2896425 |
监督电话 | 0991-2896501 |
事项名称 | 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分支机构的设立)的审批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41号)第六条 |
办理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受理条件 | 依法申请设立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新设事项审批:(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2)各师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请示;(3)合同、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5)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6)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7)设立生产型企业,应提交发改委项目核准或批复备案件;根据专项规定涉及特定行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复;(8)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批复(生产型企业及非生产型企业涉及用地及环评的项目);(9)设立商业企业,应提交进出口商品目录,有零售行为开设店铺的应提供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10)经办人员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11)兵团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审批:(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2)各师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请示;(3)企业权力机构作出的相关决议;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4)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正案,或重新签订的新合同、章程;(5)验资报告;(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7)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9)经办人员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10)兵团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审批(除提交(二)所有材料之后,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认可的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2)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备案或核准文件;(3)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4)受让方(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5)如因股权质押导致股权变更,应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其他变更参照上述变更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 注:对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内容非实质性的修改,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企业可持有关文件提交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备案。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2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处室 | 兵团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501 |
工作流程 | 见附图 |
问题解答 | 0991-2896424 |
监督电话 | 0991-2896501 |
事项名称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管理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 (二)《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第6号); (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 (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受理条件 | 符合商务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事项办理指南有关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商与供货商签订的进口订货合同,若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进口用户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四)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 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进口旧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及对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具体情况说明(如规格型号、制造年份、产地、价值、用途、目前的动作状况及尚可使用的年限等等); 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8.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进口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上材料均需加盖进口用户公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处室 | 兵团商务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501 |
工作流程 | 见附图 |
问题解答 | 0991-2896409 |
监督电话 | 0991-2896501 |
事项名称 |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第35号); (三)《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文件)。 |
办理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受理条件 |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
申请材料 |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三)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如经营与加工同为一家企业可免此项); (四)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三份); (五)年度首次申请须提供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加工企业注册地师以上商务局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个工作日 |
办理处室 | 兵团商务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501 |
工作流程 | 见附图 |
问题解答 | 0991-2896409 |
监督电话 | 0991-2896501 |
事项名称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五类)审批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第29号令)。 |
办理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受理条件 |
(一)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三)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需提交的书面材料:(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的书面材料:(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2)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3)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4)有关产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5)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6)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需提交的书面材料:(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5)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6)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的书面材料:(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原件;(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5)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7)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含中文译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3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涉及国家商务部、自治区、兵团相关部门审批时限除外) |
办理处室 | 兵团商务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501 |
工作流程 | 见附图 |
问题解答 | 0991-2896409 |
监督电话 | 0991-2896501 |
事项名称 | 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管理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 (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受理条件 | 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
申请材料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汽车或摩托车出口合同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的产品公告目录; (四)企业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供); (五)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供);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处室 | 兵团商务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501 |
工作流程 | 见附图 |
问题解答 | 0991-2896409 |
监督电话 | 0991-2896501 |
事项名称 | 限额内境外设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核准 |
事项性质 | 备案行政许可、核准行政初审 |
审批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
申请材料 |
1、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兵团商务局只作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初审后提交商务部,由商务部进行核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由兵团商务局行政许可。 2、 境外投资备案需提交材料: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备案3个工作日,核准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备案3个工作日,核准15个工作日 |
办理处室 | 兵团商务局外经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501 |
工作流程 | 见附图 |
问题解答 | 0991-2896457 |
监督电话 | 0991-2896501 |
事项名称 | 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 (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第1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受理条件 | 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按《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
申请材料 |
(一)《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 (二)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四)合同副本及其附件; (五)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商务部、自治区、兵团相关部门审批时限除外) |
办理处室 | 兵团商务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501 |
工作流程 | 见附图 |
问题解答 | 0991-2896409 |
监督电话 | 0991-2896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