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镇规划审批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建设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兵建发〔2008〕70号) |
审批条件 | 按照规划管理权限,由兵团建设局负责审批的师域体系规划、垦区中心镇城镇总体规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 |
审批程序 | 1.申请单位向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受理,不齐全的退回重新申报(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兵团建设局组织专家审查。未通过的退回,需要修改的由设计单位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兵团建设局。 4.兵团建设局起草、印发批文并进行公告。 |
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 1.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原件1份)。 2.规划草案公告文件及专家和群众意见采纳情况材料(复印件各1份)。 3.规划专题研究及文本、图册、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1份)。 4.专题研究中的产业、水资源、环境、土地利用等相应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意见(复印件各1份)。 5.规划修编的需提交兵团建设局同意开展规划修编工作的文件(复印件各1份)。 6.工业园区规划应提供兵团工信部门对园区产业规划的意见、水利部门对园区水资源保障情况的意见、国土部门对园区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的意见、环保部门对园区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建设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兵建发〔2009〕16号) |
审批条件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规定需要国家或兵团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
审批程序 | 1.申请单位向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受理后由兵团建设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专家审查。 4.审查通过的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通过的退回。 |
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 1.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应明确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气、废渣、废水排放方式与排放量以及处理方式等)(原件1份)。 2.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并附有关规划、地形图(在城乡规划区以外选址的,应提交由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原件1份)。 3.选址位置示意图和项目平面布置图(应在平面布置图上明确选址用地拐点坐标)(复印件1份)。 4.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初审意见和无压覆矿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文物部门出具的不影响文物保护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6.军事部门出具的不影响军事设施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7.机场附近的应由航空管理部门出具不影响航空作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
项目名称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审批 |
审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主体部门 | 兵团建设局 |
法律依据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
审批条件 | 兵团驻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集资房的项目。 |
审批程序 | 1.申请单位向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受理,不齐全的退回重新申报(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受理后由兵团建设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4.符合要求的下达建房计划。 |
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 1.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土地证(原件1份,审核后退还)。 3.宗地图(原件1份,审核后退还)。 4.集资人员名单(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
审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主体部门 | 兵团建设局 |
法律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
审批条件 | 兵团驻乌单位维修资金缴存在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且尚未使用完毕。 |
审批程序 | 1.申请单位向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对维修内容和工程预算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 4.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
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 1.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工程预算书(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维修资金余额单(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环保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兵环发〔2013〕332号) |
审批条件 | 环保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涉密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师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由兵团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
审批程序 | 1.申请单位向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受理,不齐全的退回重新申报(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受理后由兵团环保局送兵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4.评估后由兵团环保局召开专题会议审查。 5.审查通过,由兵团环保局出具批复文件。 |
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 1.报批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师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原件1份)。 3.兵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原件1份)。 4.项目总量确认函(原件1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1份),报告书还须附简本(1份,并附电子版)。 6.发改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支撑性文件(复印件1份),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现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原件报兵团环保局核实,审核后退还),位于园区的建设项目须附园区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以及该项目所涉及的相关规划、协议等附件(复印件各1份)。位于环境敏感区的项目,还须提交向公众公告建设项目信息的材料(复印件1份)。 |
法定时限 | 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一般项目按照法定时限。对民生工程、基础工程、生态环境建设等重点项目,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环保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审批条件 | 由兵团环保局批复环评或由环保部批复环评并委托兵团环保局验收的建设项目。 |
审批程序 | 1.申请单位向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受理后由兵团环保局组织或委托师环保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4.召开专家会对项目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专家意见。 5.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
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 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原件1份)。 2.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2份,并附电子版)。 3.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1份,并附电子版)。 4.按要求应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1份,并附电子版)。 5.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提交《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原件,审核后退还)。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试生产的批复(原件1份)。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环保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 |
审批条件 | 1.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2.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
审批程序 | 1.申请单位向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受理,不齐全的退回重新申报,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受理后由兵团环保局组织师环保部门或委托师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4.召开专家会对审核报告进行评估、验收。专家会后将问题反馈至企业要求企业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将修改后的报告于专家会后五日内报兵团环保局(超过修改时限要求,将被退件)。 5.由兵团环保局审核后出具评估、验收意见。 |
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 1.清洁生产评估资料: (1)清洁生产评估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2份,并附电子版)。 2.清洁生产验收资料: (1)清洁生产验收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清洁生产验收报告(2份,并附电子版)。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批复文件(原件1份)。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核发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环保局 |
法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22号) |
审批条件 | 列入环保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 |
审批程序 | 1.申请单位向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受理,不齐全的退回重新申报,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受理后由兵团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4.审查合格后,由兵团环保局核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 |
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 1.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首次登记的,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并附电子版)。变更登记的,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并附电子版)。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2份,并附电子版)。 4.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文件(1份)。 5.环境应急预案(1份)。 6.监测报告(与申请登记表数据具有符合性)(原件1份)。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环保局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审批条件 |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 |
审批程序 | 1.申请单位向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受理,不齐全的退回重新申报,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受理后由兵团环保局组织各师环保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评分。 4.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兵团环保局不予认定,并退件。符合标准的企业,由兵团环保局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5天。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兵团环保局将进行核查。 5.合格的企业认定为定点单位,以兵团环保局公告进行公布,并上报环保部备案。 |
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 1.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2份,并附电子版)。 3.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各1份)。 4.项目验收报告及批复(各1份)。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环保局 |
法律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审批条件 | 具有由省级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审批程序 | 1.申请单位向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受理,不齐全的退回重新申报,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受理后由兵团环保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真实性及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4.开展处置设施与经营能力技术评估工作。 5.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在兵团环保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 1.《兵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师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件退回,复印件1份留存)。 4.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各1份),竣工环保验收批复(1份)。 5.符合与申请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和经营方式要求的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复印件各1份,原件报兵团环保局审核后退还)。 6.与所申请经营危险废物的特性、数量相适应的专用运输工具及相关证明,无自备运输工具的,应提供与专业运输单位签定的委托运输合同或运输工具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各1份)。 7.包装工具清单及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清单及说明,贮存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安全、环保等部门对贮存设施、设备的验收意见(各1份)。 8.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的详细情况(各1份)。 9.所申请经营的各类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详细说明(1份)。 10.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规章制度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及相关证明材料(各1份)。 11.按照环保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编制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各1份)。 1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原件1份,审核后退还)。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核准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环保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
审批条件 |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 |
审批程序 | 1.危险废物移出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受理,不齐全的退回重新申报(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受理后由兵团环保局发函商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并对申请单位的危险废物进行现场核查。 (4)兵团环保局在收到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回复函和完成危险废物现场核查后作出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危险废物移出地环境保护部门。 (5)对同意移出的,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由兵团环保局核发的转移联单并运行。 2.危险废物移入审批程序: (1)兵团环保局在接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商请移出意见后,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入的决定。 (2)对同意移入的,向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发同意函,并抄送相关师环保局。 |
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 1.兵团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兵团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原件2份,并附电子版)。 3.师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原件1份)。 4.危险废物转移计划(1份)。 5.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原件1份)。 6.危险废物安全运输合同和工作方案(原件各1份)。 7.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接受单位公章)。 8.危险废物转移事故应急响应预案(1份)。 9.运输单位道路安全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运输单位公章),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 10.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度内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其他省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环保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第5号令) |
审批条件 | 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
审批程序 | 1.申请单位向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受理,不齐全的退回重新申报(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受理后由兵团环保局审核(审查),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 4.听证后由兵团环保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 |
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 1.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原件2份)。 2.排污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报告或者达标证明(原件1份,审核后退还)。 3.新扩建项目“三同时”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的文件(原件各1份,审核后退还)。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