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会计从业资格审核 |
办理主体 | 兵团财务局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行使依据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第二章 第十一条 |
申请条件 | 1.户籍所在地的公民; 2.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3.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4.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5.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
审批程序 | 1、填写《兵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递交财务局会计处。 2、财务局会计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的相关资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申请材料 |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表1)一式2份,(网上下载打印);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 |
承诺期限 | 2个月内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务局窗口 |
服务表格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表1)兵团财务局网(www.cwj.xjbt.gov.cn)(网上下载打印) |
监督电话 | 0991——2896129 |
事项名称 | 政府采购审批 |
事项分类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办理主体 | 兵团财务局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审批程序 | 1、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部门预算); 2、采购人填报“兵直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申请表”;注:(1)“兵直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申请表”可在采购管理处免费领取。(2)申请表需有采购人、上级主管部门(若有)、财务部门盖章(一式四联)。(3)若需采购进口产品,另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和主管部门审核材料。(4)若需进行单一来源采购,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项目单一性论证说明,公开发布在“兵团政府采购网”7个工作日,无潜在供应商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5)对项目情况或采购方式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说明材料(加盖公章); 3、采购管理处在申请表上对采购方式进行具体审批。 4.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
申请材料 | 1.将需采购项目情况(资金、参数等)在《兵直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申请表》上进行填列; 2.《兵直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申请表》根据要求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公章(如果有)、核算财务部门章; 3.对项目情况或采购方式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说明材料(加盖公章); 4.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 5.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提供审核前公示材料。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务局窗口 |
服务表格 | 《兵直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申请表》在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兵团财务局窗口免费领取 |
监督电话 | 0991—2896129 |
事项名称 | 财政票据领购资格审核 |
办理主体 | 兵团财务局 |
事项分类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行使依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第70号令)第四条、第十条 |
审批程序 | ⒈首次领购财政票据时,申领单位应按规定向兵团财政票据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领购证>领用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单位相关资料。经票据中心审核领购单位提供的资料后,符合规定的,给领购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给予领购相应的财政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向申领单位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属于资料不齐全的,待其补齐资料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⒉再次领购财政票据时,领购单位的票据专管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财政部门核发的《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上次领购的已使用财政票据存根。经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票据进行核销,再按规定予以发放财政票据;审核不合格的,暂停发放财政票据,查明原因,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后再予以发放财政票据。 |
申请材料 | 1.填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领购证》领用申请表; ⒉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加盖公章; 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⒋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⒌单位成立批复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⒍银行开户许可证(或文件)复印件; ⒎《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⒏批准收费和确定收费标准的文件复印件或实施罚没的法律、法规依据; 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提供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⒑社会团体应提供批准成立的文件、章程和管理办法,以及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 ⒒法人代表和票据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 |
是否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收费的依据和标准是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准财政票据领购证工本费,每本10元。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96号十楼兵团财务局 |
服务表格 | 登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网,【凯发app官方网站-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在网上服务栏自行下载填报。 |
监督电话 | 0991——2896129 |
事项名称 | 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预算审批 |
事项分类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办理主体 | 兵团财务局 |
行使依据 | 《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办法》(兵财预〔2013〕13号)第十条 |
审批程序 | 1、兵团本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用汇预算,师编制师团用汇预算。 2、汇总编制兵团年度用汇预算,汇同兵团总预算报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 3、通过兵团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批复下达年度预算。 |
申请材料 | 1、兵团本级预算单位,根据出国计划及相关开支标准编制上报。 2、师本级预算单位、团场预算单位,根据出国计划及相关开支标准编制,由师汇总上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承诺期限 | 兵团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批复下达年度预算,下达师用汇预算(15日内),批复兵团本级单位用汇预算(30日内)。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96号十楼兵团财务局 |
监督电话 | 0991——2896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