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兵团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1.《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政策投向的企业投资项目 |
申请材料 |
1、师发改委或兵团直属单位(兵直企业由国资公司出具)的文件请示 2、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兵团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5、城市(镇)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6、兵团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批复 7、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8、涉及危化品行业的需由安监部门出具相关材料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5份并提供电子版)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处室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处(室)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0590 |
工作流程 | 附图 |
问题解答 | 0991-2890163 |
监督电话 | 0991-2890164 |
事项名称 | 国家规定外商投资方向内的项目核准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346号)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政策投向的外商投资项目 |
申请材料 |
1、师发改委或兵团直属单位(兵直企业由国资公司出具)的核准申报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所附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7)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国资委出具的确认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处室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0590 |
工作流程 | 见附图 |
问题解答 | 0991-2890163 |
监督电话 | 0991-2890164 |
事项名称 |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1.《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政策的境外投资项目 |
申请材料 |
1.师发改委或兵团直属单位(兵直企业由国资公司出具)的备案申报文件申请材料 2.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处室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0590 |
工作流程 | 备案办法正在起草中,流程图未定。 |
问题解答 | 0991-2890163 |
监督电话 | 0991-2890164 |
事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 2.《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受理条件 | 符合管理和同级审批要求的项目 |
申请材料 |
1.师发改委提交申请(直属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新疆农垦科学院、石河子大学、塔里木大学直接申请) 2.根据项目投资和建设规模,节能评估报告书7或9份,报告表和可行性报告7份,节能登记表上报份数由业主自定,存档1份 3.报告书、报告表需提供电子版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报告书(表)15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0254 |
工作流程 | 附图 |
问题解答 | 0991-2890163 |
监督电话 | 0991-2890164 |
事项名称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事项性质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审批依据 |
1.《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政策投向,申请政府性投资的项目 |
申请材料 |
1、师发改委或兵团直属单位(兵直企业由国资公司出具)的文件请示 2、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代项目建议书) 3、兵团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5、城市(镇)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6、兵团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批复 7、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8、资金来源落实方案及资金证明,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金的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承诺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5份并提供电子版)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处(室)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0163 |
工作流程 | 附图 |
监督电话 | 0991-2890164 |
事项名称 | 兵团企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
事项性质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审批依据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发改外资[2008]3558号)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发改办〔2008〕1969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
申请材料 |
1、师发改委或兵团直属单位(兵直企业由国资公司出具)的文件请示 2、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用大纲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5份并提供电子版)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处室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0590 |
工作流程 | 此事项为新增,流程图尚未最终确定 |
问题解答 | 0991-2890163 |
监督电话 | 0991-2890164 |
事项名称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
事项性质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审批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5〕1537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3558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 |
申请材料 |
1、各师发改委或兵团直属单位出具的免税请示一式两份(原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投资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备案、核准或批复文件3份(原件)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5份并加盖公章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3份并加盖公章(规定格式)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招标代理协议、国际公开招标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7、设备进口合同书(中、英文复印件各一份),进口设备代理协议(复印件) 8、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协议(只限国外贷款项目) 9、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处室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275 |
工作流程 | 附图 |
问题解答 | 0991-2890163 |
监督电话 | 0991-2890164 |
事项名称 | 兵团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认定 |
事项性质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审批依据 |
1.《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办函〔2006〕30号)第27条 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2号) 3.《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4号) |
办理主体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和实验室 |
申请材料 |
1、各师发改委(兵直单位)书面请示 2、兵团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基本情况资料 3、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
工作流程 | 附图 |
联系电话 | 0991-2890163 |
监督电话 | 0991-2890164 |
事项名称 |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事项性质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审批依据 |
1.《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办函〔2006〕30号)第25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新经信技装〔2006〕394号)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经信委、兵团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乌鲁木齐海关 |
受理条件 | 符合自治区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重点领域和认定条件 |
申请材料 |
1、各师发改委(兵直单位)书面请示 2、自治区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资料 3、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60个工作日 |
并联审批 | 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乌鲁木齐海关 |
办理部门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联系电话 | 0991-2899154 |
问题解答 | 0991-2890163 |
监督电话 | 0991-2890164 |
事项名称 | 撤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
事项性质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处罚依据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9号令) |
办理主体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受理条件 | 违反《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
申请材料 | 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 |
法定期限 |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
办理处室 |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贸处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0140 |
工作流程 |
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受理—立案—开展调查取证—进行评估、定性— 呈报领导审批—下达处罚决定—送达。 |
问题解答 | 0991-2890163 |
监督电话 | 0991-2890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