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行使依据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七条 |
实施主体 | 兵团旅游局 |
受理条件 | 1.申请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应至少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
申请材料 |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旅游局窗口 |
监督电话 | 0991-2890531 |
审批大厅受理时间 | 每周二正常上班时间 |
办理流程 | 第一步:申请人向拟设立旅行社所在师旅游局提出申请,填报《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拟在乌鲁木齐市申请设立的可直接向兵团旅游局提出申请。 第二步:师旅游局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及设立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初审,上报兵团旅游局。 第三步:兵团旅游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审批事项 | 导游证核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行使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三条 |
实施主体 | 兵团旅游局 |
受理条件 |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并不存在下列情形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2、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服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二份。 5、红底正面二寸彩色登记照1张。 6、申请人岗前培训考核证明。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5天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旅游局窗口 0991-2890944 |
监督电话 | 0991-2896650 |
服务表格 | 《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
下载地址 | http://www.btwql.xjbt.gov.cn/ |
审批大厅受理 时间 | 每周二正常上班时间 |
办理流程 | 第一步: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兵团旅游局受理并审核。 第三步:将导游人员信息输入全国导游员ic卡管理系统,制作ic卡;建立导游ic卡质量诚信管理档案,发放ic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