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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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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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部门 |
兵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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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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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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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口计生委窗口 |
联系电话:2896712 |
法律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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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具有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计划生育相关手术。 2、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符合《设置标准》要求。 3、具有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辅助诊断设备、实验室检验设备、治疗设备等基本医疗设备。 4、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相符的执业资格。 5、有保证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 6、注册资金到位。 7、申请人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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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计划生育技术业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5.设备清单。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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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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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办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