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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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
职权依据 |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令2002年第2号)第十二条:外事部门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意见。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第一条:为确实简化和规范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明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下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劳务项目的做法和程序,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第2号令)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或本地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进行审查,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并登记在案。具有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可自行审查劳务项目。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证签发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培训证。(不予发放应当书面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由企业报送有关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