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特许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商业特许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